关于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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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14 17:11:39
关于明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相关事宜的通知
东环办函〔2017〕223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企业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以下简称“四不”)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可不另行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变动由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清洁生产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确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符合以上“四不”条件,特将企业在清洁生产实施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等情形的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提出
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的,其委托的服务单位应先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是否符合“四不”要求进行分析,确定其符合“四不”要求的,继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
专章(或在方案确定可行性研究专章)详细描述相关分析情况。服务单位不能确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达到“四不”要求的,应告知企业,并终止其后续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论证其生产工艺或设备的改变是否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属于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形的,应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处理。企业及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单位应就其材料的真实性及分析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清洁生产现场评估验收
服务单位确认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升级改造后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符合“四不”条件的,由市环保局辐射与科技标准科会同审批科,按照《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家评估验收工作,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组成中应有具备审查“四不”条件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三、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会签及后续管理
对拟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并由市环保局辐射与科技标准科、审批科、环监分局会签同意后,按职能纳入各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会签意见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一企一档”管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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