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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项目是否需要申请VOCs总量控制指标?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19-08-29 15:06:22
2019年8月21日,广东省环境生态厅互动交流版块回复“VOCs总量控制指标问题”网友疑问。

问:

领导,您好!项目从事塑料棒棉签生产,于2006年取得了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于2007年环保验收通过同意生产。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使用聚丙乙烯原料粒180t/a,一般胶水(含丙基酸)12t/a。项目生产过程注塑工序会产生排放非甲烷总烃1.53t/a,粘棉烘干会产生排放少量有机废气(未定量)。因当时环保尚未对VOCs进行总量控制,故未设VOCs总量控制指标。 现拟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项目使用聚丙乙烯原料粒进行注塑生产自用塑料包装盒和塑料棉签棒,注塑废气拟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粘棉采用低VOCs胶水(VOCs含量<0.1875%),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经核算,VOCs排放量远小于原项目环评预测的VOCs排放量。请问:1、改扩建项目是否需要申请VOCs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按改扩建后全厂VOCs排放量进行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答复内容:

您好!

由于该项目在2006-2007年已做环评,但是未对VOCs排放进行总量控制,首先应根据环评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或“一企一策”治理情况,对已有在用项目进行VOCs总量排放认定,确定排放总量

对拟新改扩建项目,应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VOCs排放量的核算和审批工作。

项目改扩建后全厂VOCs排放总量(含无组织及有组织排放量)可不突破现有项目VOCs合理来源,可不申请VOCs总量指标

 

内容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