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 第3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部署,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的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形成资料进行备案与公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公开资料
(一)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格式无硬性规定,但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各排污单位应当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参照附件1模板,编制生成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此外,自行监测方案内容还应满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要求,确保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
(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格式无硬性规定,但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达标情况,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自行监测结果等。
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2021年内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参照附件2模板,编制生成2021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二、备案公开要求
(一)已申领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简称“持证企业”)
1. 将自行监测方案和年度报告共同汇编成册,形成企业内部纸质版资料,并按企业内部档案编码原则,加盖企业公章后进行统一归档备查。
2.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或百度搜索平台全称后打开官方网页),“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监测方案信息”栏目中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保存后提交审核。若有变动调整的,还应当在现场变更后五天内登录“全国平台”更新并公布最新内容。
3.登录“全国平台”,在“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报告管理”栏目中添加并将2021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提交公布。
4.上述备案公开工作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延续/以往国家重点监控属性的企业(简称“国控企业”)
1.若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则按照本文第二(一)内容进行备案及公开;若未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则应当将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内容,将上述资料归档保管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2.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内容,国控企业还应当将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1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的纸质版加盖企业业务章(含封面章、骑缝章),一并交至我局完成备案工作。
3.上述备案及公开工作本应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 考虑春节假期,故请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
(三)其他排污单位
1.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应当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第十条规定的方式、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并对所公开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三、监督与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若排污单位存在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7.4项等内容采取环境管理措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条进行处罚。
附件:
1. 附件1+自行监测方案模板.docx
2.附件2+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模板.doc
3.附件3+全国平台电子资料备案公布步骤(参考).docx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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